本帖最后由 土气的木子 于 2024-8-20 10:58 编辑
而2024年7月18日,安徽水利开发有限公司参加了“临泉县城乡供水一体化(群众喝上引调水工程)二期工程一标段”项目投标,该项目招标文件中明确规定:因发生过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被行政主管部门记不良行为记录且在公示期内的投标人无投标资格。 但在评标环节,安徽水利开发公司却成功入围了前三名。 在定标环节,定标委员会则作出结论:安徽水利开发公司因有拖欠农民工工资记录,不得成为中标人。
令人奇怪的是,2024年8月2日,安徽水利开发有限公司参加“临泉县城乡供水一体化(群众喝上引调水工程)二期工程二标段”项目投标,并再次入围了评标环节的前三名。且在这一项目的定标环节,招标人竟拟将安徽水利开发有限公司定为中标单位。
试问,招标文件有明确规定,有不良行为记录且在公示期内的投标人没有投标资格。为何安徽水利开发公司不但能够成功两次入围,甚至可能会成为中标单位呢?这不是明显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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