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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临泉县城乡供水一体化项目招标过程中存在不规范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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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8-20 10:58:27 3712 0

    土气的木子 发表于 2024-8-20 10:58:27 |阅读模式

    土气的木子 楼主

    2024-8-20 10:58:27

    本帖最后由 土气的木子 于 2024-8-20 10:58 编辑

    据查证:安徽水利开发有限公司在承建“阜阳市颍泉区城房时代名门项目”的过程中,多次拖欠农民工工资,导致大量工人通过信访和网络平台反映欠薪问题,经多次协调督促未果,截止2024年1月15日,仍存在15起投诉,涉及200余人农民工工资投诉未核实、解决。 2024年1月15日,阜阳市城乡建设局在官方网站作出“拟将安徽水利开发有限公司记入农民工工资支付异常企业名录”的公示。(公示网址:https://cxjsj.fy.gov.cn/content/ ... 66887a7b8b456c.html
    QQ截图20240820105529.png
    而2024年7月18日,安徽水利开发有限公司参加了“临泉县城乡供水一体化(群众喝上引调水工程)二期工程一标段”项目投标,该项目招标文件中明确规定:因发生过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被行政主管部门记不良行为记录且在公示期内的投标人无投标资格。 但在评标环节,安徽水利开发公司却成功入围了前三名。  在定标环节,定标委员会则作出结论:安徽水利开发公司因有拖欠农民工工资记录,不得成为中标人。

    令人奇怪的是,2024年8月2日,安徽水利开发有限公司参加“临泉县城乡供水一体化(群众喝上引调水工程)二期工程二标段”项目投标,并再次入围了评标环节的前三名。且在这一项目的定标环节,招标人竟拟将安徽水利开发有限公司定为中标单位。

    试问,招标文件有明确规定,有不良行为记录且在公示期内的投标人没有投标资格。为何安徽水利开发公司不但能够成功两次入围,甚至可能会成为中标单位呢?这不是明显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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