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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安徽省阜阳市的一名公民,现反映一下我的遭遇:
2015年5月28日我与安徽省第一监狱下属企业阜阳康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人代表:安徽省第一监狱监狱长庞明杰 ,地址: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安徽省第一监狱院内,电话:0558-2708685)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购买该公司开发的“颍河水岸小区”商品房,根据该公司售楼部的要求,在购买该商品房的同时,我支付了该小区地下车库车位购买款160000元,该公司给我开具了车位购买款收据,收据上明确写明了用途为“房款(车位)”,该公司售楼部工作人员口头承诺可以办理车位的产权证,但是没有签订任何协议。
2021年元月,阜阳康城房地产开发公司要求购买车位的业主开始选择车位,我选择好车位后,我多次要求阜阳康城房地产开发公司出具办理车位产权证的各种材料,以便办理产权证,但是该公司以各种理由拖延。
阜阳康城房地产开发公司给我们业主开具的仅仅是车位购买款收据,至到今天并没有给我们开具正式发票。
2023年4月28日,阜阳康城房地产开发公司电话通知购买车位的业主前往售楼部签订“颍河水岸小区车位使用权协议”(协议照片见附件),我到达售楼部后,发现开发商要求签订的是使用权协议而不是车位购买协议。
我们广大业主看了认为所谓“使用权”协议后都很气愤,认为所谓“颍河水岸小区车位使用权协议”,实际上就是三年租赁协议,因此广大业主都拒绝签署该协议。
我在这里反映这一情况,希望有关部门能够能够过问一下,给我们广大业主讨一个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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